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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可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中心、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资料提交证券办,由董事会秘书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证券办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登记、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对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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